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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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立台灣大學401專│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5年9月11日│7,500元│BD0000000││││戶 李嗣涔 │行│││││├──┼─────────┼─────────┼───────────┼─────────┼────────┼──┤│002│國立台灣大學401專│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5年9月11日│4,050元│BD0000000││││戶李嗣涔│行│││││├──┼─────────┼─────────┼───────────┼─────────┼────────┼──┤│003│國立台灣大學401專│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5年8月17日│23,902元│BD0000000││││戶李嗣涔│行│││││├──┼─────────┼─────────┼───────────┼─────────┼────────┼──┤│004│國立台灣大學401專│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5年8月17日│3,008元│BD0000000││││戶李嗣涔│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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