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00號
102年度訴字第16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英芳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被告黃慶鐘指定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被告 林明坤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8月21日所為102年度訴字第1100、1645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8、9關於「000000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以及編號10至17關於「000000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8、9關於「0000000000」之記載,及編號10至17關於「0000000000」之記載,皆明顯係屬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之前提下,均應分別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0000」。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宜璇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