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62號聲請人 楊四海
林贊輝 相對人臺南縣永康市龍潭社區長壽俱樂部法定代理人 陳劍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277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法條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2年度裁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聲請人就於臺南市永康區農會所開立戶名「臺南縣永康市○○○區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存款不得提領、轉讓或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33號及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277號假處分卷宗查明屬實。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已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訴訟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卷宗查閱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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