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6號聲請人乙0000000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之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5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313801,內載金額新臺幣236,780元,到期日為民國94年11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