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76號原告 楊源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提出│││於行政法院:│││①應表明當事人:│││列自己為「原告」、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被告所在地、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均│││以公文書上之記載為準】。│││②應表明起訴之聲明:│││宜記載為「一、原處分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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