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69號聲請人 蕭永任 相對人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棋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原以第三人 黃定宏 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惟查相對人之代表人現為曾明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故應以曾明棋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5日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科管局)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8年5月未領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3,999元、108年6月未領薪資3萬3,999元、108年7月未領薪資3萬3,999元、108年8月未領薪資9,111元、資遣費13萬8,784元、未休假代金1萬8,075元及端午節獎金1萬8,000元,合計28萬5,967元,上述金額相對人應於108年8月15日前先行給付積欠聲請人之108年5月、6月份薪資及端午節金,另應於108年9月5日前給付積欠聲請人之108年7月、8月份薪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科管局調解成立,相對人至遲應於108年9月5日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端午節金及特別休假未休假代金,共計28萬5,967元乙節,業據其提出科管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確認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該局調取本件勞資爭議相關資料核閱無訛,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二)有關積欠工資部分(其對象及金額勞資雙方應再行個別確認),資方應於108年8月15日前,先行給付積欠勞方之108年5月、6月份薪資及端午節金。(三)資方應於108年9月5日前給付勞方108年7月、8月份薪資、資遣費及特休假未休代金。」之結果,並由相對人在確認積欠聲請人5月未領薪資3萬3,999元、108年6月未領薪資3萬3,999元、108年7月未領薪資3萬3,999元、108年8月未領薪資9,111元、資遣費13萬8,784元、未休假代金1萬8,075元及端午節獎金1萬8,000元項目及金額之確認書上蓋用相對人公司及負責人印文在案,聲請人亦陳明相對人迄今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有聲請人設於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資料等件在卷,揆之上開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