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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