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7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33,75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0,9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9,9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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