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69號原告甲○○
乙○○
共同送達處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