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2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家慧 指定辯護人 黃子芸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所為之107年度簡字第334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161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1、3「一審主文」欄所示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柯家慧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上訴駁回。
柯家慧上述撤銷改判所處之刑(拘役貳拾伍日、參拾伍日)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拘役參拾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柯家慧居住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下稱4之1號),丁○○、己○○及戊○○則共同居住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下稱2之1號),其等係左右鄰居關係,並共用樓梯間,柯家慧因細故而與丁○○、己○○及戊○○發生嫌隙,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柯家慧於民國105年10月3日下午6時30分許,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在其4之1號住處2樓陽台,以足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同聽聞之音量,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言詞辱罵丁○○,足以貶損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至己○○未據告訴部分,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
㈡柯家慧於106年1月16日中午12時許返家時,見其停放在1
樓門外之機車遭人劃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情狀下,先在1樓門外,以「破麻」等語辱罵己○○,復接續上開公然侮辱犯意,在共用樓梯間以「最無路用的人」、「壞心的事情你們家做最多」等語辱罵丁○○,足以貶損己○○及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㈢柯家慧於106年3月10日下午2時45分至同日晚間7時57分
許,基於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4之1號住處
2樓陽台及1樓門外,朝丁○○、己○○及戊○○所居住之
2之1號方向,以足使丁○○、己○○及戊○○及其他不特定人得以共同聽聞之音量,接續向丁○○、己○○及戊○○恫稱:「我絕對不讓他們生存,幹你祖母」、「你不出去10
7巷、走不出去」、「我要你走不出去107巷」、「從今以後誰敢在這裡講話試試看,看我怎麼對付你們」、「要你走不出去107巷」、「你們郭家走不出去107巷」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丁○○、己○○及戊○○,致丁○○、己○○及戊○○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同時並公然接續以如附表編號3所示「幹你娘」、「臭機掰」、「死老猴」、「 茄萣 老流氓」等語辱罵丁○○,足以貶損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至己○○部分未據告訴部分,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
二、案經丁○○、己○○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上訴人即被告柯家慧(下稱被告)表示意見,均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並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見107年度簡上字第262號卷【下稱簡上卷】第67頁),且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言論。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行,辯稱:
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伊係在陽台講電話,未指名道姓,非在罵丁○○。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係因為當時見到機車被劃傷,一時情緒激動,並未指名道姓,非在罵丁○○、己○○。就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伊當時喝醉了,係在講電話,證人甲○○可以作證,且伊是指丁○○、己○○、戊○○無法走出107巷去接觸外界,並無辱罵、恐嚇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丁○○、己○○、戊○○為鄰居關係,被告有於事實
欄一所示時、地,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言論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見簡上卷第64頁),並有告訴人丁○○、己○○提供之錄音光碟暨錄音譯文、勘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06年度他字第2662號卷【下稱他字卷】第5至17頁、第58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有關被告所為上開言論分係針對丁○○、己○○與戊○○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稱:
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被告於105年10月3日在4之1號陽台所講的,當時伊母親 郭淑媛 與鄰居在1樓聊天,被告對著樓下講附表編號1所載言論,伊從家裡錄音,被告知道伊父母吃素,而且被告住處隔壁就是我們。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是伊於106年1月16日返家時,被告指著伊說「破麻」,伊上樓之後就開始錄音。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被告先在
4之1號陽台罵,後來又跑到1樓,說伊家吵吵鬧鬧,伊與丁○○、郭淑媛在住家陽台都有聽到,伊就從家裡錄音,因為伊父親丁○○是茄萣人,被告有提到 茄萣大 流氓,就是在指伊父親,且被告有提到「不讓郭家走出107巷」、「我絕對不讓他們生存」、「從今以後誰敢在這裡講話試試看,看我怎麼對付你們」這些話,讓伊覺得很害怕等語(見他字卷第36至38頁、107年度簡字第334號卷第22頁,簡上卷第97頁反面至第99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偵查中供稱:伊吃素30幾年,被告之前誣賴伊把被告的信用卡及帳單拿走,所以伊認為附表編號1所載言論係在罵伊。附表編號2所載言論,係被告於106年1月16日中午12時返家上樓的時候,用手指著伊說「你是最沒路用的人」、「厝邊沒像你這麼壞心」等語(見他字卷第36至37頁);暨證人即被害人郭淑媛於偵查中供稱: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伊於106年10月3日下午六點半,在1樓與鄰居翁 李麗淑 聊天,當時被告在其住家陽台朝著伊罵,伊女兒己○○就將該內容錄下來。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係於106年1月16日中午12時許,伊與己○○返家時,被告站在樓下罵「破麻、你心肝最不好、每次刮人家的車」等語。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係被告於106年3月10日下午2時許,在伊住家陽台罵伊先生丁○○是茄萣最大尾流氓,當時我們在睡午覺,聽到聲音後出去看,看到被告下樓,並在1樓門外指著2樓罵等語(見他字卷第43至45頁)大致相符。復觀諸被告為附表編號1所載言論(即105年10月3日)之內容,有提及「 阿擱 吃菜,呷爛鳥,幹!」、「是隔壁造成的拉」、「以前我家不曾發生的事情,現在今天都發生了,信用卡人家寄到這來,你知道嗎,蛤~你把我帳單拿去放,我欠卡債法院傳單你把我拿去兜位,幹你娘,垃圾鬼,侵門踏戶來我家」等語;另為附表編號3所載言論(即106年3月10日)內容,亦提及「門撞壞掉你祖媽要幫你們修理」、「我有存證證明,隔壁,大粒汗、小粒汗,你祖媽絕對不要修理」、「你們吵死人,就是郭家講不停,幹你娘臭雞掰」、「郭家最大流氓就是他,郭家最大流氓就是他」、「茄萣老流氓」等語,有前揭錄音譯文附卷相互以觀。可知被告提及「吃菜」、「信用卡帳單」、「隔壁」、「郭家」、「茄萣」等詞,均係與告訴人丁○○、己○○及戊○○有關。 足徵 被告所為上開言論所指對象,係居住其隔壁之郭姓一家人,即為丁○○、己○○、戊○○,堪以認定。再者,被告為附表編號2所載言論中,先稱「每次都在劃人的車的破麻」,於聽聞丁○○與己○○分別表示欲裝設監視器,並報警處理後,被告又稱:「叫警察來也沒關係,我有證據。我不需要跟你講,你是最沒路用的人,我不想跟你講啦。」、「厝邊沒像你這麼壞心,妳不用照啦,我沒指名道姓啦。」、「事情揭發,做壞心事你們做最多,人發現了才說沒有,壞心的事情你們家做最多,我沒有指名道姓,不要對號入座。」等語,亦有該錄音譯文附卷可佐,顯見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係用以回應告訴人丁○○及己○○之情,至為灼然。
㈢證人即鄰居翁李麗淑、 鄭立旻 於偵查中均供稱:於105年10
月3日,有聽到被告罵人的聲音很大聲,沒有指名道姓,但有罵「念什麼經、吃什麼菜、吃懶鳥」等語;復於106年1月16日中午,有聽到被告對著己○○、郭淑媛說「破麻」;又於106年3月10日下午2時許,亦有聽到被告罵「茄萣最大尾流氓、懶鳥、郭家的流氓就是尹、 倒陽 」、「要讓郭家走不出107巷」、「不讓你們生存、幹你祖母」等語。被告所稱「郭家」就是指戊○○他們家,被告這樣大聲罵人,鄰居們也都很害怕等語(見他字卷第45至46頁);參以證人翁李麗淑、鄭立旻與被告、告訴人並無利害關係,應無刻意誣陷被告之理,其等所為上開供述,應堪採信, 益徵 被告為附表所示言論,係針對丁○○、己○○及戊○○甚明。再者,被告為附表編號1、3所示言論時,係身處其4之1號住家陽台或1樓門外,而告訴人己○○在其位於2之1住家錄音,猶可清楚錄得被告所為上開言語,可知被告在其住家陽台或1樓門外係刻意朝向郭淑媛、丁○○及己○○所在方向,以足使其等得以聽聞之音量表示前開恫嚇、侮辱性言語,己○○始可清楚錄得被告說話之內容,是被告當時確係明知郭淑媛、己○○、丁○○得以聽聞其所述之內容,猶刻意以郭淑媛、己○○、丁○○得以聽聞之聲量,為附表編號1、3所載之恫嚇、辱罵性言語。從而,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係針對告訴人丁○○,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係針對告訴人丁○○及己○○,附表編號3所示言論,其中侮辱性言語係針對告訴人丁○○,恫嚇部分則係針對告訴人丁○○及被害人己○○、戊○○,應堪認定。則被告辯稱:伊所為附表所示言論,並非針對丁○○、己○○、郭淑媛云云,委不足採。
㈣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伊去被告家中工作那天
有看到被告在講電話等語(見簡上卷第95頁反面);然其亦證稱:伊不確定何時到被告住處,沒有聽到附表編號3所示言論,因為伊都在在廚房施工等語(見簡上卷第96頁反面至第97頁正面)。準此,證人甲○○既未能確認施工日期是否為106年3月10日,且對於附表編號3所載內容亦不清楚,自難單憑證人甲○○上開不完整之證述,遽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規範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
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意旨參照)。可知公然侮辱罪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為要件,原不以行為人所在之地是否為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出入之場所為限。而「侮辱」係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貶損他人人格或社會地位之評價。查,被告住處陽台雖有以鐵欄杆圍繞,然留有空隙,並未完全與外界阻隔乙節,有告訴人丁○○提出之被告住處照片附卷可參(見他字卷第21至22頁),堪認被告在其住處陽台朝外或告訴人住家方向大聲講話,均可輕易使不特定人聽聞。而被告縱於非公開場所之住處陽台為上開辱罵言語,己○○仍可在其2之1號住家清楚錄得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3所載言論乙節,已如前述。是被告為前開言論時,雖身在其住家陽台,然若非被告係刻意以足使戶外不特定之多數人所得共同聽聞之有力音量發表前開言語,告訴人己○○又如何清楚錄得被告說話之內容?從而,被告上開言語已達於為不特定人所得聽聞甚詳之程度,而為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自屬公然,應堪認定。又公寓大廈樓梯設立之本質,即屬供全體住戶及得以進入該公寓大廈之不特定人所使用,樓梯間或通道口其本質為住戶全體或得以進入該公寓之人隨時可能選擇使用之處,即屬隨時可能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經過之地方,應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場所無訛,且係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而被告於106年1月16日中午12時許,先在其住處1樓外對著告訴人己○○辱罵「破麻」等語後,復在其與告訴人丁○○共用之樓梯間,以「你是最沒路用的人」、「我不要跟你沒路用的人講話」、「厝邊沒像你這麼壞心」、「壞心的事情你們家做最多」等語對著告訴人丁○○謾罵,上開言語均已足以貶損告訴人己○○、丁○○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應認已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是被告公然在該不特定人可以見聞之情形下,對告訴人丁○○以附表編號
1至3所載言論,及對告訴人己○○以「破麻」等語,謾罵告訴人丁○○、己○○,藉由此輕蔑、攻擊性之文句,用以侮辱告訴人丁○○(附表編號1至3)、己○○(附表編號
2),自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㈥次按恐嚇罪之成立,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
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應本於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依客觀經驗法則而為判斷。經查,被告於106年3月10日下午2時45分至同日晚間7時57分許,向丁○○、己○○及戊○○恫稱:「我絕對不讓他們生存,幹你祖母」、「你不出去107巷、走不出去」、「我要你走不出去107巷」、「從今以後誰敢在這裡講話試試看,看我怎麼對付你們」、「要你走不出去107巷」、「你們郭家走不出去107巷」等語,細譯該等言詞之內容,已暗指將對告訴人丁○○、被害人己○○及戊○○不利,而使其等無法安然的進出高雄市○○區○○街○○○巷或繼續居住於該處;參以被告所為附表編號3所示言論,前後時間長達近5小時之久,其中伴隨著多次「幹你娘雞掰」之侮辱性用語,確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之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佐以被告係59年次,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並有相當之社會歷練,自難諉為不知,被告主觀上自有恐嚇之故意。是被告辯稱:伊為上開言詞之意思是指郭家他們無法去107巷外面接觸朋友云云,顯不足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詞,顯屬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公然侮辱犯行,共3次;及附表編號3所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1次,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就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被告就附表編號2所為先後辱罵丁○○、己○○,及就附表編號3所為數次以「幹你娘」、「臭機掰」、「死老猴」、「茄萣老流氓」、「我絕對不讓他們生存」、「我要你走不出去107巷」、「你們郭家走不出去107巷」等語辱罵、恐嚇丁○○、己○○及戊○○,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犯意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屬接續犯。又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為同時公然侮辱丁○○及己○○,於附表編號3所為同時公然侮辱丁○○及恐嚇丁○○、己○○、戊○○,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論以公然侮辱罪(附表編號2部分)、恐嚇罪(附表編號3部分)。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2之公然侮辱2罪與附表編號3之恐嚇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撤銷改判部分:原審對被告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被訴如附表編號1、3所示公然侮辱己○○部分,未據己○○合法告訴(詳如後述),原審就此部分逕為實體之判決,已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固非可採,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仍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丁○○、己○○及被害人戊○○係鄰居關係,縱有糾紛,亦宜思以理性、正當、合法方式妥善處理解決,被告不思及此,竟以公然侮辱及恫嚇之方式,表達其個人之不滿,所為實屬不該;且於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顯未能理解其行為之不當;並審酌被告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之程度,迄今尚未與丁○○、己○○及戊○○達成和解之情形,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中低收入戶之經濟狀況,有聽力障礙,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及2名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就附表編號1、3犯行各量處拘役25日及35日,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上訴駁回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原審以被告就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犯公然侮辱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丁○○、己○○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之程度,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且尚未與告訴人丁○○、己○○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原審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是被告以上開事由否認犯行而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與前開撤銷改判之刑(附表編號1、3)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併定應執行刑。
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手法類似,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考量被告之年齡、欲達到犯罪預防目的所需之制裁程度、犯罪次數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諭知部分: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㈢所示時
、地,以附表編號1、3所示言詞辱罵己○○,足以貶損己○○之名譽,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觀諸告訴人丁○○於
106年3月30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狀,係記載告訴人丁○○,代理人己○○乙節,有該刑事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至4頁)。參以己○○於10
6年5月25日偵查中僅對於附表編號2所示「破麻」等語,向檢察官表示提起告訴之意,並未對於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欲提起告訴(見他字卷第3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係以伊父親名義提告,106年3月10日的內容係針對伊父親等語(見簡上卷第98頁正面)。是 郭環青 未曾以告訴人之身分就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提起告訴,且遍觀全卷,並無己○○就此部分向被告提出公然侮辱告訴之事證。從而,本件被告所涉附表編號1、3部分公然侮辱己○○之犯行,既未經提出告訴,揆諸前揭條文規定,原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犯行與前述附表1、3所示經起訴論罪之公然侮辱、恐嚇告訴人丁○○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
以「你不用你離那麼遠,不用躲。幹你娘!讓心情( 奇蒙子 )有夠壞的!吵整天,都是你這家子在吵,都是你在吵看看,再來這裡給我咳看看,我都不用睡。」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恫嚇告訴人丁○○及被害人己○○、戊○○等人,致使告訴人丁○○及被害人己○○、戊○○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渠等之安全,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云云。
㈡惟查,被告雖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為上開言詞,惟觀之前
開言詞,至多僅可認定被告對於住家外聲音吵雜有所抱怨、不滿,尚難認已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之安全受威脅,客觀上非屬惡害之通知,並未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是此部分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故被告此部分犯罪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恐嚇罪部分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68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姚億燦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白梅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言論內容│一審主文│││(民國)│├───────────┤││││二審主文│├──┼──────┼─────────────────────┼───────────┤│1│105年10月3│阿擱吃菜,呷爛鳥,幹!我才沒企信伊,我連不│柯家慧犯公然侮辱罪,處│││日下午6時30│和她說話擱有代誌(重覆2次)幹你娘機掰,去│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分許│給人幹幹ㄟ,給我侵門踏戶來給我釀,翁ㄟ,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西安諾來我家給我釀,憑甚麼資格,我是不想跟│日。││││他先生講而已捏,幹甚麼機掰代,幹尼娘臭機掰├───────────┤│││,幹消砸抹,垃圾砸某,垃圾人還那邊做善事,│柯家慧犯公然侮辱罪,處││││做爛鳥,拎杯不信這套啦,做善事就不用吃素啦│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你聽別人ㄟ話,來斷絕攬母ㄚ子關係,我要說│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給全庄頭人說,是誰造成,是隔壁造成的啦,鬧│壹日。││││得我全家不得安寧(女生尖叫…)幹你老師ㄟ,│││││垃圾砸某(女生:你要不要進來…),我不甘願│││││啦,這口氣我吞不下去啦,塞弄我母ㄚ子脫離關│││││係,我一點一滴永遠都給他記著,你塞弄,整個│││││巷子都沒人和妳相借問,設計我,連我女兒也設│││││計下去,垃圾鬼胎哥人,說你做善事,幹你娘機│││││掰,你不用吃菜了,吃攬腳好了,以前我家不曾│││││發生的事情,現在今天都發生了,信用卡人家寄│││││到這來,你知道嗎,蛤~你把我帳單拿去放,我│││││欠卡債法院傳單你把我拿去兜位,幹你娘,垃圾│││││鬼,侵門踏戶來我家,我心裡感想怎樣,擱來,│││││你祖母 甲清飯 等你,我不怕,我不怕她錄音,我│││││就是要廣播她,…││├──┼──────┼─────────────────────┼───────────┤│2│106年1月16│柯家慧:每次都在畫人的車的破麻。│柯家慧犯公然侮辱罪,處│││日中午12時許│戊○○:你有聽到沒,我回來就這樣了。│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丁○○:從剛剛就罵到現在了。│,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柯家慧同居人 張光烈 :我不要講,我不要跟你講│日。││││。├───────────┤│││丁○○:來裝監視器一起抓好嗎。│上訴駁回。││││張光烈:不要給我抓到。│││││(柯家慧上樓)│││││丁○○:來裝監視器一起抓好不好,一起裝好不│││││好。│││││己○○:叫警察來。│││││柯家慧:叫警察來也沒關係,我有證據。我不需│││││要跟你講,你是最沒路用的人,我不想│││││跟你講啦。│││││丁○○:咱來裝監視器。│││││柯家慧:我有指名道姓嗎?你自己對入座,我不│││││要跟你沒路用的人講話。│││││丁○○:妳有講厝邊沒?這大家都是厝邊喔。│││││柯家慧:厝邊沒像你這麼壞心,妳不用照啦,我│││││沒指名道姓啦。│││││丁○○:我們來裝監視器。│││││柯家慧:事情揭發,做壞心事你們做最多,人發│││││現了才說沒有,壞心的事情你們家做最│││││多,我沒有指名道姓,不要對號入座。││├──┼──────┼─────────────────────┼───────────┤│3│106年3月10│講小聲,哈!當作這裡是你家裡,都沒有學校是│柯家慧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日下午2時45│嗎?幹你娘!你要讀同一間學校,你要讀同一學│,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分至晚間7時│校,幹!你要讀同一間學校,郭家太閒哩拉,郭│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57分│家是總統哩啦,要講講講講,講到死是嗎?幹你│算壹日。││││娘雞掰!├───────────┤│││你們吵死人,就是郭家講不停,幹你娘臭雞掰,│柯家慧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恁北我一樣罵,你娘臭雞掰,吵三小吵吵吵讓你│,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吵,郭家都嘎閒你是 郭台 銘還是警察局是你家,│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幹你娘臭雞掰!│折算壹日。││││吵來吵去,每天在家吵,每天在家就吵,幹你娘│││││!我都沒睡,這家會,撞ㄚ大小聲。│││││門撞壞掉恁祖馬要幫你們修理,你試看看,大家│││││出錢,頭殼壞掉,恁祖馬絕對不要修,繼續撞,│││││欺負耳聾的,幹你娘,臭機掰,你以為幹你祖馬│││││好欺負,哈!以後再撞大小聲我絕對不會修理。│││││麥擱說,幹你娘!臭機掰,你袂夯幹,也不用這│││││樣,你倒陽,幹你娘!│││││我有存證證明,隔壁,大粒汗,小粒汗,恁祖馬│││││決對不要修理,你竟量撞,你盡量撞壞,幹你娘│││││!你盡量撞壞沒關係,撞大聲ㄝ吵死人,這家子│││││吵死人,ㄚ一貫道,ㄚ吵給拉給。ㄚ你祖馬是佛│││││教ㄟ啦歐蜜陀佛,我不相信偶密陀佛無法收你一│││││貫道,幹你娘!臭機掰,一家子吵死人,你盡量│││││木,我讓你木,你幕幕ㄟ你祖馬再來跟你收,看│││││你吵到這種行。│││││美康你我氣,我要裡家ㄚ你看,你ㄚ大門弄壞掉│││││,你祖馬不要ㄚ你修理,要叫別人出錢,吃沒小│││││,幹你娘臭機掰!哈你再撞我來修理我出錢ㄡ,│││││吃卡邁,我找就有存證證明。你一直撞,撞ㄚ大│││││聲ㄝ,幹你娘!真的會讓人生氣,吵死人,幹你│││││娘!臭雞掰!你想要讓人幹也不要這樣,我碼想│││││也不要這樣,幹你娘!你倒陽,死老猴,老猴島│││││陽ㄚ!│││││幹你娘臭雞掰!這家子臭嘎嘎,幹你娘,ㄚ你鎖│││││起來,ㄚ你鎖咧ㄝ。│││││她先生手插腰,來問我為什麼不跟誰講話,我尬│││││無礙尬人講話,幹你娘,臭機掰,,我無愛尬人│││││講話,尬你什麼雞掰代,幹你娘!尬你什麼雞掰│││││代,那個人就對啦!因ㄤ很壞心就對了,不讓我│││││生存,『我絕對不讓他們生存,幹你祖母,我絕│││││對令祖馬絕對不讓他們生存啦』!│││││幹你娘,臭機掰,覽鳥王,惡人馬惡人騎!│││││有人來跟我說,恁北不相信,郭家最大ㄝ流氓就│││││是他,郭家最大ㄝ流氓就是他,我最大,臭機掰│││││,愛人幹,屎弄人家戈裡呀!屎流氓,茄萣是大│││││尾流氓,覽鳥,你祖媽屎是大尾流氓,雖小,我│││││流氓嗎,一直好笑我不騙你,臭雞掰。│││││ㄚ吳ㄟ,你不要走,幹你娘,ㄡ不是老流氓,不│││││是茄萣老流氓。│││││他太太,全庄頭,吵庄頭,全庄頭壞透透,大家│││││怕得要死,哈!幹你娘,臭雞掰!有夯幹來我的│││││面前說,恁北沒在怕沙小,有理跑透天下,沒理│││││寸步難行。│││││萊說她的太太就對了,講三小,哈!每天都在那│││││邊吵,吵吵吵晚也吵,吵到讓人睡不著,夜生活│││││買 阿娜 活,幹你娘,臭雞掰,吵ㄚ!吵三小!哈│││││!│││││你祖馬夜生活ㄟ,早上要載小孩,來睡一下,你│││││再吵,傍晚了啊你再吵,鉿你在吵三小,幹你娘│││││,臭機掰,你不要讓我祖媽抓狂,每天吵。│││││我就要做賊,我就要做到五點ㄟ,你哩吵三小,│││││幹你娘,臭機掰,你勒臭雞掰,郭家你在欉三小│││││,郭家就爛鳥,我跟你講,不要吵到我的生活,│││││吵到我的生活,你祖母就幹你娘。我要生活,我│││││愛睏,你吵到我的生活,我照常鉿你吠,我要生│││││活啊,我要嘆吃啊,我要嘆吃啊,我要夜生活要│││││怎麼過。我一直過著緊張艱苦的生活,幹你娘,│││││臭雞掰,大家應付你全庄頭,哈!我要錢,你要│││││不要給我,幹你娘老雞掰,臭機掰!愛人幹也不│││││要這樣,吵到吵死,臭雞掰!吵到全庄頭,你鉿│││││我吵到全庄頭。│││││我在這裡住兩年了,我在這裡住兩年了,我凍末│││││條,我鉿你說,幹你娘!人忍耐有限度的,臭機│││││掰,用最狠的手段來對付我,你來史弄我,幹你│││││娘!裡來跟我講,你有沒有史弄我!全庄頭都在│││││說你呢,胎擱雜木人,胎擱早波人,辣薩鬼ㄟ早│││││波人,你真的有夠髒ㄟ,辣薩鬼ㄟ早波人,我長│││││那麼都大沒看過這麼髒的 渣波 人操不停,你一直│││││操女人,你就插過頭就對了,沒看過那麼髒的男│││││人。│││││操買煞,你是一位沒良心的早波人,幹你娘,臭│││││機掰,你是哩算 沙小阿 !你勒涮沙小,我問你啦│││││,你ㄟ覽鳥,你知麼,你要看嗎?我跟你說。│││││我鉿你說,這庄頭就熱鬧,這庄頭ㄚ那熱鬧你知│││││道嗎?這庄頭就是有這家子才會熱鬧,你看我戈│││││說給你聽,塞你娘,我沒講給整個庄頭聽,全庄│││││頭尼不知道,你娘臭雞掰。這樣就對了,每天沒│││││事做,幹!鬧到不能睏,我要來睏,每天都在那│││││邊吵,我不甘願阿,每天都不同人,哈!幹你娘│││││雞掰,你再來吵啊,你吵看看,你再給我蹦,你│││││再給我試看看,幹你娘!│││││鉿,再撞一次,吵死我,都你家的,鉿,等一下│││││,鉿,『你走不出去107巷,走不出去』,另祖│││││馬說的,恁祖媽說的,有給人幹,恁祖媽說的,│││││恁祖媽說的,『我要你走不出去107巷』,垃圾│││││渣波,垃圾渣某,這家子都是垃圾,蛤。嘿轟幹│││││子,你再出來吠啊,接下來,你都候我出來,垃│││││圾砸莫,幹你娘臭雞掰!吵死。│││││來呀!我不是下來了嗎?哈~不是老流氓嗎?樓│││││上的老流氓嗎?幹你娘,臭雞掰,下來跟我說ㄚ│││││,幹你娘,你ㄟ臭雞掰ㄝ!哈!樓上的老流氓,│││││欺負人欺負到很累,幹你娘!門叩ㄚ大小聲,哈│││││!門ㄚ扣壞掉,恁祖媽一定不要修理,令杯已經│││││有存證證明,ㄚ竟量扣ㄚ!扣ㄚ那個門壞了ㄚ!│││││幹你娘,臭雞掰,樓上的老流氓,恁北不相信多│││││大尾,幹你娘,臭雞掰,哈!多大尾。│││││幹你娘!不要惹到我,惹到我讓人氣,你娘臭雞│││││掰,有聽見沒,要下來,哈~郭家,郭家是郭台│││││銘是嗎?吵吵枚ㄚ吵,早上也吵,暗頭也吵,夜│││││生活都不用睡,時間都是你們的。我來到的各世│││││界,你娘臭雞掰,有人這裡賴沒關係,你ㄟ臭雞│││││掰,有夯幹你兄化東樺西,你不下來,你娘臭雞│││││掰,買立人氣,透早鉿我吵ㄚ,透早鉿我吵ㄟ。│││││我夜生活的ㄟ,透早要載孩子,晚上我想要睡一│││││下,我還要做工作捏,哈!吵ㄚ沒天沒地,再吵│││││看看,講話大聲再看看,幹你娘臭機掰!│││││幹你娘臭雞掰,在那裏說ㄚ覽鳥,你祖母幹你到│││││ 長庚 ,幹你祖媽就對啦,幹你到長庚。│││││幹你娘臭雞掰,吵死人,在那裡說話,說的大小│││││聲,你給我試看看,讓人氣,不是郭家那一家子│││││,讓我跟你講,這塊地是眾人的。│││││讓人抓狂!│││││幹你娘老雞掰!愛人幹,幹你娘!哈,這塊地不│││││是姓郭的拉,是眾人的啦!│││││看誰敢在這裡講話大小聲,整夜無法睡覺,夜生│││││活的人怎麼過,哈!這塊地不是你們的捏,不是│││││你最大,三十多年來的你十幾年沒出去賺吃,抹│││││賺吃的 查甫 人,放他母ㄚ子出去塞龍,哈!塞龍│││││頭,塞龍尾,你再來這裡塞龍看看。讓人氣,夜│││││生活的人睡不著,你們這人也睡不著嗎?哈!要│││││怎麼過,幹你娘!這塊地不是你郭家的我跟你說│││││,這塊地ㄟ紅幹叫地主通通把它收去,我要叫地│││││主通通收回去,我要講給促邊隔壁人聽。臭雞掰│││││!你胸甲流氓,流氓驚火灰,有夯幹來對我說,│││││恁祖媽沒再怕流氓阿!你娘臭雞掰,在那裏假鬼│││││假怪,怪吃騙怪,怪吃騙怪最會ㄚ,鉿!『從今│││││以後誰敢在這裡講話試試看,看我怎麼對付你們│││││』,令杯還依拍照存證,吵到人家睡不著,夜生│││││活怎麼睡,整條巷都是你的聲,鉿,我有拍照存│││││證。幹你娘!臭機掰!當作這世界沒大人了,你│││││娘臭雞掰,你給我試試看,你看恁祖馬買好了。│││││幹你娘臭機掰,婊子,你又再這裡給我講話,沒│││││有要上去,一家子又在那裡說話,鉿一家子又在│││││那裡說話,鉿,全家子都是你的天地,幹你娘臭│││││雞掰!│││││你又再這說話,這是什麼社會,你鉿乃夯幹『要│││││你走不出去107巷』,我鉿你講,『要你走不出│││││去107巷,你們郭家走不出去107巷』,幹你娘│││││,有夯幹,你給我出來,幹你娘你祖馬叫你就下│││││來,幹你娘臭機掰,吃我告告真的吃我告告,我│││││夜生活ㄟ,真的吃我告告,幹你娘臭雞掰!│││││這塊地就對了拉!不是郭家所有的,是給大家種│││││樹,我跟你說,是要給大家使用,叫地主來跟我│││││說,幹你娘有夯幹,我就買起來阿,鉿,又再這│││││幹你娘臭雞掰,你叫地主來估價,地主沒再說,│││││不用在那邊說地要收了。│││││用最奸詐的手段對付我,你娘臭雞掰ㄟ,吃沒馬│││││尿,吃三把應菜,講一句難聽的話,嚇死嚇釣,│││││見笑代,我跟你說,叫地主來跟我說,我跟他買│││││,鉿,你不出來,出來呀!下來阿!幹你娘臭雞│││││掰ㄝ你還不出來,死老猴還在那裏看,你給我出│││││來,這塊地不是你們郭家所有的,我跟你說,這│││││塊地是大家的。│││││地主沒有要收回去,他有多少,是大家都能使用│││││,不是你郭家所有的,是這塊地所有的,我跟你│││││說,人齁,吃一分氣,可以過就好,不像你,可│││││以過就好,軟土深掘,知道嗎?幹你娘臭機掰,│││││你是在沖三小,『走不出107巷』!│││││107巷我跟你說,你娘臭雞掰,這塊地大家都能│││││使用,會出事你出來跟我說,樓上ㄟ大流氓,鉿│││││,幹你娘,我不相信我的流氓比你的流氓還小隻│││││,我不相信在這裡下低下種,如果我是他女兒就│││││對,我絕對地板沒縫隙,地板如果有縫隙我絕對│││││鑽進去,不會讓你的父母在這裡見笑帶,我跟你│││││說,我才說人家怎樣而已,我女兒就說我不對了│││││。│││││幹!你塞龍我的女兒(警察來了, 淑美 你怎麼了│││││拉)他們很欺負人,叫大家都要出來作證(警察│││││說是誰啊)夜生活的人很吵,今天哪說是三更半│││││夜我在那裏喊,我過不去,今天不是更半夜。我│││││不用說是誰,讓大家指證,就是我,可以ㄚ,我│││││只是要給大家住戶知道這塊地是私人地,地主沒│││││有要收去,地主沒有徵收去,不是他所占為己有│││││,我耳聾(警察說我知道,我受過你的案件,你│││││看清楚一點),小聲一點好不好你不要兇(警察│││││說我再問你,你叫我大聲一點,你說你聽不清楚│││││嗎?我是好好跟你講)他上面笑我(警察說小聲│││││一點可嗎)可以。│││││(警察離開後)這塊地是大家都可使用,不是某│││││人佔贏的就對了,鉿,這塊地是107巷跟105巷│││││的人都可以使用的,不是某人佔最贏,鉿,竹竿│││││放著大家都可以用,未紅幹,他的竹竿拿走,流│││││氓,鉿,107巷跟105巷的人都可以使用,幹!│││││臭雞掰!流氓,ㄟ夯漢幹就來ㄚ,在那邊假流氓│││││,你給我試試看,這塊是大家都能使用的,是│││││107巷跟105巷的住戶可以使用的,大家都可以│││││使用的,不是她佔最多聽得懂嗎?幹你娘,我不│││││相信,我不甘願拉!我沒有大聲罵,他們不會尬│││││乖阿!當作是他們的社會。你趕快下,你趕快下│││││去才不會讓老猴講閒話。│││││我絕對要給他鬧,鬧到地主來把東西收回去,不│││││是說地主要來收回嗎?好啊!我就是要鬧啊!鬧│││││到地主把東西收回去,幹你娘臭機掰,當作這塊│││││地是郭家的,你娘臭雞掰ㄟ!我不相信,你佔最│││││多你還在那裏講話那麼大聲,這裡不是郭家的,│││││問伊知道,軟土深掘,真的軟土深掘,臭雞掰燈│││││流氓,你不是茄萣最大尾的流氓,來ㄚ!│││││這塊地我每日就是要吵吵,吵到地主來收回,我│││││不甘願,流氓幹你娘,茄萣大流氓,你娘臭雞掰│││││,多大尾ㄚ,你再大聲咳一聲,你再給我在107│││││巷咳一聲,幹你娘!│││││住二樓的,我跟你說,臭雞掰,全家子臭嘎嘎,│││││住在107巷不知道羞恥兩個字,吵吵吵到半夜幹│││││你娘,破麻,我要氣死,幹你娘,阿沬吵死,真│││││的腳踏人。│││││幹你娘老機掰,鉿,給恁祖媽記的。│││││這家子真的糟踏人,我是這個地主,安軟再生,│││││怎樣,認為他最大,在那吵,在那鬧,幹你娘再│││││吵吵看,再吵看看。鉿,就吵ㄚ,我不相信,要│││││吵大家來吵,吵三小,你娘臭雞掰,吵看看,都│││││是這家子在吵,鉿,這是你的,有漢幹,你就下│││││來,鉿。│││││你不用你離那麼遠,不用躲。幹你娘,讓人心情│││││(奇蒙子)有夠壞的,吵整天,都是你家子在吵│││││,都是你在吵看看,再來這裡給我咳看看,我都│││││不用睡。我夜生活都不用睡,一天到晚都聽你們│││││的話,聽你們的古詩兼月內,有狗牙小,我眼睛│││││沒看過這家子,糟踏人沒人糟踏這樣,關門關到│││││乒崩叫。這次是他們可以報警,我讓他們吵到睡│││││不著,我就沒報警了,她還在那邊報警,那天我│││││車被他畫,來來來我車子被他畫,那天畫一次,│││││那天畫一次,那天畫一次,我都沒說話了,那她│││││說什麼,警察說人家畫車,拿證據給管區說就好│││││了。我沒那個號飽太閒。我也是這一棟。│││││鉿,我二樓ㄟ,你每次講話都那麼大聲龍買身嗎│││││?我吵關你什麼屁是阿?臭雞掰(警察在旁)我│││││得過且過可以讓我睡,如果這個門繼續撞,令祖│││││母不要出,臭機掰,你欠人幹也不用這樣,你倒│││││陽了哪!少年ㄟㄚ,全庄頭都知道你倒陽了,隔│││││壁ㄟ七陶人放母ㄚ子,吵基拉基,覽鳥,這種男│││││人放母ㄚ子來塞龍母ㄚ子,母ㄚ子到樓下吵基拉│││││基,幹你娘!幹你老師!老公,三樓她看我,我│││││有人權,我有住戶的人權,我有人權,誰敢說,│││││我也有人權,看誰敢對我大聲說話,說ㄚ大小聲│││││,幹你娘臭雞掰,我有人權,你尬ㄨ人權。││└──┴──────┴─────────────────────┴───────────┘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即新臺幣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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