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3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 陳國耀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王明一 律師 黃子浩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三民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李浚昌 訴訟代理人 方春婷
宋江彥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