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停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84號聲請人康寧牙醫診所代表人 童博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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