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愉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愉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周愉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9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上訴駁回確定,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3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353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98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6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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