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新順發冷氣冷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金菊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焜 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與第3、4項之訴訟標的不同,故價額應合併計算。且依上開說明比較如附表所示土地價值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萬4866元(計算式:
133萬2433元+133萬2433元=266萬4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33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筱羚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權利│價值││││││範圍││├──┼───────────────┼────┼────┼──┼──────┤│1│金門縣○○鎮○○段○○○○號土地│269.55│1000元│全部│26萬9550元│├──┼───────────────┼────┼────┼──┼──────┤│2│金門縣○○鎮○○段○○○○號土地│361│1300元│全部│46萬9300元│├──┼───────────────┼────┼────┼──┼──────┤│3│金門縣○○鎮○○段○○○○號土地│639.86│1300元│全部│83萬1818元│├──┼───────────────┼────┼────┼──┼──────┤│4│金門縣○○鎮○○段○○○○號土地│336.86│1300元│全部│43萬7918元│├──┼───────────────┼────┼────┼──┼──────┤│5│金門縣○○鎮○○段○○○○號土地│700.15│1300元│全部│91萬195元│├──┼───────────────┼────┼────┼──┼──────┤│6│金門縣○○鎮○○段○○○○號土地│370.03│1300元│全部│48萬1039元│├──┼───────────────┼────┼────┼──┼──────┤│7│金門縣○○鎮○○段○○○○號土地│229.87│1300元│全部│29萬8831元│├──┼───────────────┼────┼────┼──┼──────┤│8│金門縣○○鎮○○段○○○○○號土地│350.14│7700元│全部│269萬6078元│├──┼───────────────┼────┼────┼──┼──────┤│9│金門縣○○鎮○○段○○○○○號土地│361.19│7700元│全部│278萬1163元│├──┼───────────────┼────┼────┼──┼──────┤│10│金門縣○○鎮○○段○○○○號土地│557│7709元│全部│429萬3913元│├──┼───────────────┼────┼────┼──┼──────┤│11│金門縣○○鎮○○段○○○○號土地│182│3639元│全部│66萬2298元│├──┼───────────────┼────┼────┼──┼──────┤│12│金門縣○○鎮○○段○○○○號土地│424│7167元│全部│303萬8808元│├──┼───────────────┼────┼────┼──┼──────┤│13│金門縣○○鎮○○段○○○○號土地│198│1700元│全部│33萬6600元│├──┴───────────────┴────┴────┴──┴──────┤│土地價值合計:1750萬7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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