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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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賴明良
陳漢中 高永杰 被告寧德市向陽坊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敬長 被告 黃俊積 即 黃添振
莊吉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曾敬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