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光佑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運動鞋參拾柒雙、七分褲陸件、T恤拾柒件、運動服壹套、樣本照片伍本又拾貳張及名片伍張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及圖樣,分係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皮奧爾斯公司、德商亞得脫士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於附表所載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附表所列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並授權予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亦明知其於九十一年五月間,由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宏 」之成年男子所寄賣,使用相同於上開商標之鞋類及衣服等商品一批(部分含使用相同商標之包裝盒及吊牌),係由不明人士未經前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所製造,竟仍基於欺騙他人、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在臺北市○○區○○街一段一四五巷口等處,連續多次出售予不特定顧客,共計售出五雙仿冒球鞋,總價約新台幣(下同)七、八千元,嗣於同年五月十八日十七時,適 洪健賓 正在挑選球鞋購買時,為員警 周延平 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仿冒之adidas運動鞋十五雙(含仿冒包裝盒十三個)、NIKE運動鞋二十一雙(含仿冒包裝盒十四個)、NIKET恤十七件(含仿冒吊牌八個)、NIKE七分褲六件、 喬丹 十七代運動鞋一雙、NIKE運動服一套(含仿冒吊牌一個)、樣品照片五本又十二張、名片五張等物。
二、案經臺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述被告甲○○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洪健賓及周延平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九張,被告所有供販賣之仿冒之運動鞋三十七雙、運動服一套、T恤十七件及七分褲六件及供犯罪所用樣品照片五本又十二張及名片五張扣案;又扣案鞋類、衣服及部分鞋類包裝盒並衣服吊牌經鑑定結果,均有使用相同商標之仿冒品乙節,有鑑定報告書二份及鑑定人 吳連春 及 趙君琦 於偵查中之證述附卷可證,並經本院於審理時勘驗屬實。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又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因此,審酌被告前無不良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而於本院坦承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仿冒adidas運動鞋十五雙(含仿冒包裝盒十三個)、NIKE運動鞋二十一雙(含仿冒包裝盒十四個)、NIKET恤十七件(含仿冒吊牌八個)、NIKE七分褲六件、喬丹十七代運動鞋一雙、NIKE運動服一套(含仿冒吊牌一個),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衣服及鞋類既已沒收,當然兼括其上所懸掛之吊牌及包裝,併此敘明。另樣品照片五本又十二張、名片五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警訊筆錄),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圖樣請剪貼起訴書影印┌──┬────┬────────┬──────┬──────┬─────│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間│專用商品├──┼────┼────────┼──────┼──────┼─────│一│百慕達商││六四八五0號│八十二年八月│靴鞋類各種││耐克國際│││一日至九十二│靴鞋類及其││股份有限│││年七月三十一│他應屬本類││公司授權│││日止│之一切商品││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二│同右││四一九四0六│七十七年十一│靴鞋││││號│月一日至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延展││││││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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