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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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顯選任辯護人洪千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李貞瑩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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