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瑞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肆零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陳文瑞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分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8月、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經送執行後,於103年6月9日假釋出獄,至民國104年7月21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1月21日22時許,在臺南市○區○○街○○○巷○○號(北海休閒館)5樓517室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月21日23時59分,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重0.40公克),並經其同意由警採集陳文瑞之尿液送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發現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在警訊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而其尿液確經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各1紙為憑,復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重0.40公克)、毒品初步檢驗照片1張等足資佐證,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堪確認。
三、被告受有如起訴書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於103年6月9日假釋出獄,至民國104年7月21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五、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0.40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應併諭知沒收併銷燬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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