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35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清文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4,867元,扣除先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
㈡原告就起訴後法定代理人變更,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