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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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31號原告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7年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乙○○有犯通姦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69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羅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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