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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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傳指定辯護人郭季榮律師被告洪欽寶
4樓 謝慶霖 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陳靜娟 律師被告 孫承洋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 徐治華
盧昭祥 顏國強 前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被告 李明輝 選任辯護人 包喬凡 律師
林石猛 律師被告 鍾嘉仁 選任辯護人 蕭永宏 律師被告 胡開中 指定辯護人 孫嘉男 律師被告 謝豐壹
(原名 謝峰 一)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張義棟 律師被告 洪毓成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陳慧錚 律師被告 陳勝發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 周奇歷 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律師
黃俊嘉 律師被告 陳素娥 選任辯護人 何旭苓 律師被告李順源
樓指定辯護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 黃和興 選任辯護人 盧世欽 律師被告 蔡宗家 選任辯護人王進勝律師
陳慧錚律師 陶德斌 律師被告 蔡坤哲 指定辯護人樓嘉君律師被告 王玟雄 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被告 吳政鴻
戴家永 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 律師被告 曾政士 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 律師被告 羅肇明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收賄、行賄等罪嫌,並就證據監聽譯文等,均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上午9時30分及101年11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大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饒志民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