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9號上訴人 林金俊 被上訴人 林家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9號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0,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