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作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2號上訴人即原告古城新生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嘉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哥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合作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美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