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1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2182號原告 張文雄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