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俊豪 (即 楊純櫻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楊純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叁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