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美玲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0弄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美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作為證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蘇美玲犯本案竊盜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竊得台酒紅標米酒麻油雞麵1碗,被告之行為對告訴人 黃志揚 之財產及社會治安已生危害;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因告訴人無意願調解而未與告訴人和解(參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見偵卷第44頁)之態度,暨其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25頁、第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不慎,致罹刑典,惟其犯後坦承犯行,竊得之財物亦已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查(見偵卷第14頁),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被告竊盜所得之台酒紅標米酒麻油雞麵1碗,業經警方尋獲並於民國113年1月3日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4頁),可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82號被告蘇美玲女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
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美玲於民國113年1月3日0時30分許,至址設於苗栗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中正門市,趁該超商店員不注意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台酒麻油雞泡麵1碗(共計價值新臺幣59元,已發還),得手後將竊得之食品置於袋內離去。嗣店員黃志揚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黃志揚訴請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美玲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志揚警詢證述相符,並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超商監視器檔案暨截圖畫面等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不聲請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檢察官林宜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筠青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