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一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張萬士 被告乙○○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乙○○住所、被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分別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二樓及台北市○○區○○路一段五一號二樓,侵權行為地則在國道第一高速公路南下九十公里處(新竹縣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前段之規定,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惟依同法第二十條但書規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對被告二人分別因侵權行為及僱佣人因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行為所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行為,均有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但書規定,自應由有共同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