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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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選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202號),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選仁前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
字第50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下稱前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被告復因本案之施用毒品案件,於110年5月12日為警查獲,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02號偵查,因本案係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檢察官認毋庸另行聲請觀察、勒戒,故予以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
0.24公克),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結果照片等件在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1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