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48號聲請人 張建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 柯惠薰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未記載176,000元000000011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