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5號原告 江佳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