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債務人 盧金玉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羅建興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附卷可稽。而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財產為清算財團財產,其中除所投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終止後可領回新台幣266,811元,有處分實益外,其餘保單部分因無解約價值、存款亦不足金融機構辦理之手續費等,均無處分實益,此分別有債務人103、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6年1月9日、同年月16日民事陳報補正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23日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14日函等在卷足憑。則審酌債務人業已自行解繳前揭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解約金之等值金額過院,當由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6年3月3日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
┌──┬──────────────┬──────────┐│編號│財產清冊│處分方式│├──┼──────────────┼──────────┤│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債務人解繳等值款│││解約金新台幣266,811元。│項至本院,由本院逕予││││分配。│├──┼──────────────┼──────────┤│二│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無處分實益,應返還務│││單。│人。│├──┼──────────────┼──────────┤│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7元│無處分實益,應返還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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