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4號抗告人即原告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原告與被告 賴自強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2日111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