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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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命供訴訟費用擔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亞帝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KOMASATORINDA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朱百強 律師 吳冠龍 律師相對人未來生活イノベーション経済研究所株式会社(即
FUTURELIFEINOVATIONANDECONOMICSLABORATO
RYCO.,LTD.)法定代理人 池田元英代 理人 陳秋華 律師
潘怡君 律師 張天界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命供訴訟費用擔保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FUTURELIFEINOVATIONANDECONOMICSLABORATORYCO.,LTD.」之記載,應更正為「未來生活イノベーション経済研究所株式会社(即FUTURELIFEINOVATIONANDECONOMICSLABORATORYCO.,LT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