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訴人 林范志緯 被上訴人 傅茂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2月23日99年度壢簡字第9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