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5月間某時、│95.08.14│96.02.16│││95.08.0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偵字第│臺中地檢96偵字第│臺中地檢96偵字第││年度案號│14615、15584號、│14615、15584號、│14615、15584號、│││97年偵字第2821號│97年偵字第2821號│97年偵字第2821號│├───┬────┼────────┼────────┼────────┤│最後│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1070號│1070號│1070號││├────┼────────┼────────┼────────┤││判決日期│97.08.05│97.08.05│97.08.05│├───┼────┼────────┼────────┼────────┤│確定│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1070號│1070號│1070號││├────┼────────┼────────┼────────┤││判決│97.08.05│97.08.05│97.08.05│││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336號│字第13336號│字第1333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日│││├────────┼────────┼────────┼────────┤│犯罪日期│93.05.03-95.05.│││││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313、14615│││││號│││├───┬────┼────────┼────────┼────────┤│最後│法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判決日期│97.12.04│││├───┼────┼────────┼────────┼────────┤│確定│法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判決│97.12.26│││││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