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7年5月23日│97年6月7日│97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4370號│字第14370號│偵字第319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2868│97年度易字第2868│97年度訴字第312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8日│97年8月18日│97年8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2868│97年度易字第2868│97年度訴字第3120││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9月25日│97年9月25日│97年10月27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6442號│字第16442號│字第18411號│││(編號1、2、3、│(編號1、2、3、│(編號1、2、3、│││4已定刑【98年執│4已定刑【98年執│4已定刑【98年執│││更468號】有期徒│更468號】有期徒│更468號】有期徒│││刑1年9月)│刑1年9月)│刑1年9月)│└────────┴────────┴────────┴────────┘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1日│97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190號│緝字第14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20│97年度上易字第│││實││號│1902號│││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2日│97年12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確│││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20│97年度上易字第│││決││號│1902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7日│97年12月18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411號│字第1083號││││(編號1、2、3、│││││4已定刑【98年執│││││更468號】有期徒│││││刑1年9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