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定富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9,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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