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541號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資敏
被告 李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99元,及自民國108年4
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