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541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資敏

被告 李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99元,及自民國108年4

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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