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0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博程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豊賓
胡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柒佰元,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