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新店區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溪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世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間原先約定按期清償,利息採取機動利率計算,但因為債務人違約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已到期。既然是已發生之債務,即應以違約當時之利率計算利息,所有機動利率即應固定下來,故請求時即以固定利率計算利息。
二、請於陳明利息從民國99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請求之利率(應指明特定利率,請以利率為多少%表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