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被告 陳駿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有裁判費7,54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36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紙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