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清字第11868號公懲裁定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清字第11868號公懲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103年度清字第11868號移送機關臺灣省政府設南投縣南投市○○○村○○路○號代表人 吳澤成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陳東傑 彰化縣田中鎮公所秘書(停職中)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按「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公務員懲戒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付懲戒人陳東傑涉嫌違失,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3年11月21日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被付懲戒人刑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10月26日106中分道刑萬106上訴356字第13932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可稽,自應撤銷原議決,繼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洪佳濱 委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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