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314號聲請人 江世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秀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2、3之票據號碼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確認三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之
翌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