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金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金簡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乙軒被告陳冠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362號,110年度偵字第150號、第3411號、第4509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13924號、第15810號),嗣被告具狀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冠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冠宇明知一般人在金融機關開設帳戶,手續上甚為簡便,並得在不同金融機關,甚至線上申請開設不同帳戶,無論開戶、使用,均甚方便,而現今詐欺集團猖獗,往往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騙他人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檢警追查,隱匿犯罪所得,兩相對照,可以推知若無正當理由,隨意將自己帳戶提供給不明人士使用,即有遭該人將帳戶用於詐欺、洗錢等犯罪之虞,竟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6月底某日,在物流業者空軍一號三重總部內,將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存摺、提款卡,郵寄給某真實年籍不詳自稱「霍」之詐騙集團成員,供「霍」使用。
二、「霍」在取得陳冠宇提供之上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存摺、提款卡後,即與其所屬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實際人數不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各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陳冠宇所提供之上揭人頭帳戶內(各次詐欺行為之被害人、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地點及匯款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所匯入之款項,並即遭該詐騙集團遣人將之提領一空或轉出,至今去向不明。嗣因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分別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 卓宛玲 (現更名為 卓秝蓁 ,以下均稱卓秝蓁)等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第五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被告陳冠宇具狀坦承犯罪,經查:
(一)卓秝蓁等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受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各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在臺灣土地銀行申辦之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所匯入之款項,並即遭該詐欺集團遣人持提款卡提領一空等情,業經卓秝蓁等人分別於警詢中指訴在卷,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詳如附表所載),此外,並有被告上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存卷可查(109年度偵字第19197號卷第9頁至第14頁),足堪信實。
(二)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自承:伊將帳戶租給他人使用,對方說是用於投資虛擬貨幣,1本帳戶1個月給2萬等語(同上偵查卷第169頁),其報酬豐厚過甚,未免不合於常情,而臺灣地區的金融業務盛行,銀行、郵局、合作社等各種金融機關林立,一般人均可隨意在各個金融機關開戶,手續簡單,甚至線上亦可開戶,使用上亦甚為方便,此外,現今詐欺集團猖獗,往往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騙他人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檢警追查,隱匿犯罪所得,上情相互對照,即便一般人等,亦應可推知若將自己帳戶提供給不明人士使用,即有遭該人將帳戶用於詐欺、洗錢等犯罪之虞,以被告係86年生,高職畢業,心智健全,現從事超商店員工作而言(本院卷第33頁),對上情當無不知之理,乃其仍貿然將本案之帳戶提供給不明人士使用,自堪認對被告而言,縱然其帳戶果然遭人用於前述犯罪,亦不致違背其本意,被告有幫助該人從事詐欺、洗錢之犯意,應可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查被告將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本身並未直接參與該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洗錢等犯行,亦無為自己犯罪之意,應係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
1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6名被害人,並完成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1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係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爾後在本院審理時復已認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三)檢察官就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2個犯罪事實部分,先後移送本院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3924號、第15810號),此核與已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間(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有前述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四)爰審酌被告輕率提供金融帳戶給人使用,容任他人從事不法行為,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嚴重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本不宜輕縱,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尚未與卓宛玲等6名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前科素行(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及被害人等所受之財產損失金額,兼衡其年齡智識、社會經驗、家庭與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雖係將帳戶出租給該詐欺集團使用,然據被告在偵查中陳稱:伊提供一本土地銀行帳戶,但沒有拿到錢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197號卷第169頁),可知被告並未自本案犯罪中獲取何種不法利益,即難認其有何犯罪所得,故不生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論罪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詐騙方法匯款/存款時間、地點匯款/存款金額(新臺幣)證據一(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卓秝蓁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卓宛玲佯稱:在澳門娛樂旅遊有限公司任職,可提供該公司發行公益彩券中獎號碼,但必須匯款購買彩券號碼云云,致卓宛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109年7月24日上午9時19分許,在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臨櫃匯款。190000元1.卓秝蓁於警詢中之指述(109年度偵字第19197號卷第5頁);2.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1張(同上偵查卷第21頁);3.卓宛玲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同上偵查卷第31頁至第63頁);4.陳冠宇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份(同上偵查卷第11頁)二(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劉潔寧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6日晚間9時1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潔寧佯稱:在澳門從事線上財務投資人員,可提供內線消息,但必須匯款云云,致劉潔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109年7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坪林郵局臨櫃匯款。130000元1.劉潔寧於警詢中之指述(110年度偵字第3411號卷第83頁);2.劉潔寧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同上偵查卷第169頁、第146頁);3.劉潔寧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同上偵查卷第171頁至第191頁);4.陳冠宇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份(同上偵查卷第313頁)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經文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經文玲佯稱:博弈網站有漏洞,可依據賠率差額賺錢云云,致經文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109年7月25日上午10時5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20000元1.經文玲於警詢中之指述(110年度偵字第4509號卷第14頁);2.經文玲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同上偵查卷第65頁);3.經文玲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同上偵查卷第71頁至第73頁);4.陳冠宇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份(同上偵查卷第31頁)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陳金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3日晚間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金梅佯稱:在澳娛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統計部主管,可提供控制彩券開獎號碼方案,但必須匯款取得彩券號碼及支付外幣保單費用云云,致陳金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109年7月24日中午12時5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58分),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香山分行臨櫃匯款。55000元1.陳金梅於警詢中之指述(110年度偵字第150號卷第86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憑證1張(同上偵查卷第79頁);3.陳金梅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同上偵查卷第95頁至第114頁);4.陳冠宇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份(同上偵查卷第71頁)五(即110年度偵字第13924移送併辦意旨書) 鍾佩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微信向鍾佩珊佯稱:玩北京國際交易所遊戲,可以獲利,但必須先匯款儲值云云(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介紹投資虛擬貨幣),致鍾佩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109年7月26日中午12時1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137000元1.鍾佩珊於警詢中之指述(110年度偵字第13924號卷第9頁);2.鍾佩珊網路銀行轉帳畫面截圖1張(同上偵查卷第25頁);3.鍾佩珊提供之微信對話紀錄1份(同上偵查卷第31頁至第33頁);4.陳冠宇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份(同上偵查卷第44頁)六(即110年度偵字第15810移送併辦意旨書) 溫凱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溫凱宇佯稱:在澳門威尼斯線上博弈網站賭博,可以獲利,但必須先匯款儲值云云,致溫凱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匯款。109年7月25日上午11時46分許,在新竹縣橫山鄉全家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0000元1.溫凱宇於警詢中之指述(110年度偵字第15810號卷第13頁);2.溫凱宇農會及第一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同上偵查卷第30頁、第33頁);3.陳冠宇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份(同上偵查卷第58頁)109年7月25日上午11時48分許,在新竹縣橫山鄉全家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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