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41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台八十六訴字第三五○一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九日以其「差壓分流式檢測電路及應用電路」係藉一串聯式限壓元件與並聯分流電路中一組或一組以上分流元件串聯,在整組分流裝置端壓未超出限壓元件之工作範圍時,串聯限壓元件對整個分流裝置不產生分流效應,在兩端端壓超出限壓元件之工作電壓後,構成分流效應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案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不予專利,發給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專(伍)○四○三八字第一三二八六九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原告不服,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其駁回本件申請之理由為:1、指稱「本案之熱動開關在使用中屬低阻抗,在導通時,除非電流很大,否則圖一或圖三之並聯裝置不會動作,一旦熱動開關跳脫,所有電流將流經並聯裝置而至負載,不僅造成能量損失,且對負載仍持續供電,無保護負載過電流之功能,其並聯裝置需承擔負載所有過電流...」;2、指稱「本案兩端端壓超出限壓元件之工作電壓後,構成分流效應之特徵已見諸文獻,業經被告論明」云云。二、關於一之1項指稱,申請標的包括應用於弱電信號檢測及強電功率應用,於申請案說明書中已作揭示,故圖一-三為應用於弱電信檢測而非涉及能量損失及保護強電負載過電流之目的,而另以圖四作為強電保護之訴求,圖四中並無上述問題,請明察。三、關於一之2項指稱,並未正確認知本案作為弱電檢測之特色在於獲得較佳之非線型信號,此點原告於圖二中已列明,顯未被認知,而被告引證中從無本案發明精神之技藝,所稱見諸文獻,顯非事實。本案經原告一再說明仍未能正確被認知,因此請求能以現場操作以利辯證。四、綜上所述,被告未能察知在先,訴願及再訴願決定復未能更正在後,為此請判決將原處分及原決定均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行政訴訟起訴狀一之1項中之敍述原告應已明白,熱動開關中所流過的電流必須大到其所產生的壓降大於並聯二極體的順向電壓,否則並聯裝置無法動作而分流,若熱動開關跳脫,確實會對負載持續供電,無保護負載過電流功能,並會造成分流裝置上的能量損失,此外,若無法截止持續分流至負載之能量,同能量損失無誤。本案圖四的情形亦同。二、本案圖二所指之負載電流圖示乃由圖一之電路得來,此為熟知技術之演進並無實質意義,為基本電路之觀念得知,並無特別創意可言。綜上所述,被告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法,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判決予以駁回等語。
理由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為專利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又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該項所列三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若不能供產業上利用,自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第二項復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本件原告於八十三年九月九日以其「差壓分流式檢測電路及應用電路」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案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被告係以本案為一種分流電路,特徵在於分流支路中使用 齊納 或一般二極體串聯電阻以達保護作用。 查齊納 或一般二極體、分流電阻並聯於其他分流支路之電路拓樸業已見諸ARVINGRABELANDJACOBMILLMAN,"MICROELECTRONICS",2NDEDI.,1988,MCGRAW-HILL,P.789.不具創作性。又本案圖式之熱動開關在未動作前(即開路時)為極低阻抗,其兩端間之電位差相當低,跨於熱動開關之二極體與分流電阻之端電壓亦為低電壓。二極體與分流電阻會動作僅在瞬間電壓(輸入電壓)有大變化,熱動開關呈電抗性時,二極體與分流電阻才會短暫導通,其目的在於減小湧浪電流進入熱動開關,但是對負載仍沒有減少湧浪電流,此電路接法有分能作用,但無法保護負載,即無圖式二之持續分流特性,不具產業上利用性,乃不予專利。原告訴稱:關於一之1項原告已於申請案說明書揭示,並另以圖四作為強電保護之訴求,並無所指問題;又關於一之2項所指,亦於圖二列明,引證案中從無有關本案技藝,所稱見諸文獻,並非事實等語。惟查本案之電路系統係應用於電路保護。按一般電源輸入端之保護電路多在保護負載,使免於過高之電流或電壓,然本案分流主要在分接點的流而負載的流難能降低,如原用11Ω,當電源接220V時接點跳開,而負載電流10A恰好,但如電源接1000V時即無法保護負載。本案之熱動開關在使用中屬低阻抗,在導通時,除非電流很大,否則圖一或圖三之並聯裝置不會動作,一旦熱動開關跳脫,所有電流將流經並聯裝置而至負載,不僅造成能量損失,且對負載仍持續供電,無保護負載過電流之功能,其並聯裝置需承擔負載所有過電流,若僅以保護斷路器之接點壽命為特徵,其借電阻發熱使熱動斷路器延長自動復歸時間或保持熱開路,相較於現有產品,難謂具產業上利用性。又專利說明書除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申請專利範圍並應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倘不符上開要件,即非可供產業上利用。本案專利說明書之圖式一、二、三、四未載明其如何保護負載,無從認定本案之產業上利用性,且本案經訴願機關經濟部委請工業技術研究院電腦與通訊工業研究所審查結果亦認本案電路系統應用於電路保護,惟其不論在保護負載或保護接點方面,僅係熟習該技術者所輕易完成,未具產業利用性,有該研究所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八五)工研通審字第○九七○號函附審查意見書附可稽。其所為審查意見客觀公正,堪以採憑。查本案兩端端壓超出限壓元件之工作電壓後,構成分流效應之特徵亦見諸文獻,原告仍謂該記載非事實,尚非可採。又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原告請求為言詞辯論,核非必要。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核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爭訟,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李文宗 評事 林家惠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