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40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台八十六訴字第三九一○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其「多軸心重疊面之雙角位移構成座標位移驅動之方法與結構」,係一種能藉對不同軸心而呈至少兩層重疊結構作個別角位移驅動以使其最上層之標的點能在工作面上作任意絕對位置之定位位移或依其中一軸心作迴轉驅動等情,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案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不予專利,發給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台專(柒)○五○四九字第一四七一九○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本案之標的定性與各階段審查人員認知差異如下:⑴、本案絕非A軸,而為A軸加A軸加相對位移之合成位移;⑵、引證案(即日本松本機械工業株式會社型錄,下同)所列能之常態擴大,手段簡易無比,凡工具機參與人員皆能習知,而無關本案之創新揭示;⑶、本案為創新座標位移之數值模式,並與傳統十字座標、雙極座標數值模式及機械皆不同,且有多項原十字座標及雙極座標所無之優點;⑷、本案之創新功能作為台大機研所博士班、碩士班學生之專題進行驗證及定性並獲國外專利審查之肯定,皆可作為專業旁證之參考,以當今資訊之暢通及科技原理之一致性,科技實無國界之分,豈可以國情不同為EQ式之審定,而惜用IQ之智性。二、基於上述,懇請查明鑒核,並為判決將原處分及原決定均予撤銷,俾維專利法制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一般數控工具機或綜合切削中心機皆有線性移動軸(XY或Z軸),若再加上旋轉軸A軸,即成為4軸加工機器,若再加上旋轉軸B軸,即成為5軸加工機器,若再加上旋轉軸C軸,即成為6軸之機器。本案事實上即為傳統數控工具機之所謂兩旋轉軸(A軸加B軸)或再加上線性移動之X軸方式,僅係既有裝置之應用而已,毫無創新可言。二、工業上用於數控工具機之工作台,其種類及式應有盡有,如引證案所示,除可做傾斜功能之A軸加B軸外,亦可做工作台交換之功能,且可用於A軸加B軸外,並加上線性軸(X或Y軸)之功能。本案實在難與引證案所提技術資料相提並論。三、一般綜合切削中心機之同而有一定之發展流程,而旋轉及轉換工作台的之功能乃屬習知。若與歐洲工具機展(EMO)展所展示之型錄,日本 山善 (Yamazen)型錄1991年,實在難以相比擬。四、專利審查之核准與否,有一定依據,本案僅係市售之旋轉工作台與線性軸疊在一起,所運用之技術原理乃屬習知。被告審查不予專利,並無如原告所提之所謂EQ(情緒)或IQ(智性)之問題。五、本案雖於多軸心重疊面雙角位移構成座標位移驅動方式與結構之空間配置上有所改善,惟僅為既有裝置之修改,其所運用之技術原理乃屬習知,為熟習該項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並非高度技術之創作,增進功效亦有限。六、綜上而言,本案僅係既有裝置之修改,乃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顯非高度技術思想之創作,不具進步性,難符發明專利要件,增進功效有限,應不予發明專利。被告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法,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敬請予以駁回等語。
理由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為專利法第十九條所明定。又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本件原告於八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其「多軸心重疊面之雙角位移構成座標位移驅動之方法與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案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不予專利。原告循序起訴謂本案絕非A軸加A軸,而為A軸加A軸加相對位移之合成位移,又本案為創新座標位移之數值模式,並與傳統十字座標、雙極座標數值模式及機械皆不同,且有多項原十字座標及雙極座標所無之優點。而引證案所列功能之A+B或進一步加C軸,僅為座標功能之常態擴大,手段簡易無比,凡工具機參與人員皆能習知,而無關本案之創新揭示。故本案應符合發明專利之要件云云。查傳統數值控制綜合切削中心機(MachiningCenter)為XYZ軸加A軸、或XYZ軸加A、B軸甚至加C軸而成六軸之三度空間曲面加工機,其線性定位精度或旋轉定位精度皆有一定之度無關,如塊規尺寸於二十五mm以下精度為±0.05um,二十五至三十mm為±0.10um。
u具機無論線性軸或旋轉軸均可由NC控制器調整Gain以控制其累積誤差,而使全行程之精度一致(Picherrorcompensation)。本案將工業上數控機器之兩旋轉軸(A或B或C軸)予以疊層或如傳統MC機器之X線性軸原理,除使一旋轉軸可旋轉外,外裝另一旋轉軸於其上可旋轉並可線性移動,此種方式因位移值變小,其精度誤差當然變小。況本案縱使位移可調整,但定位精度仍須利用控制器以控制其精度一致,且採此方式當然可改變座標位置,若工件或刀具置於本案之疊層旋轉工作台時絕對位移值可改變,一般工具機亦可改變。再者,類此疊層式旋轉台之洲工具展(EMO工具機展)即有類似產品,但旋因不實用而未能商品化。又工業上用於數控工具機之工作台,其種類及能之A軸加B軸外,亦可做工作台交換之功能,且可用於A軸加B軸外,並加上線性軸(X或Y軸)之功能。本案實在難與引證案所提技術資料相提並論,即引證案所示之旋轉及傾斜工作台,其非高度技術思想之創新,且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自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等情,業據被告答辯及一再訴願決定指明,並有相關資料附原處分可供比對參酌,且本件經經濟部受理原告訴願後,曾囑請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審查結果亦表示相同意見無訛,有審查意見書附原訴願足憑,被告所辯,洵屬可採。從而,原告前揭主張,要無足取,原處分為不予專利之審定及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違誤之可言。原告起訴意旨,難謂有理,應予駁回。兩造其餘訴辯事由,不影響判決結果,俱毋庸復為申論,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高秀真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