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514、352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514、3525號被告陳明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檢出大麻、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均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3年
8月6日死亡,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514、3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確含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在卷足憑。本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經刮取其內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所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憶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鑑定報告案號/鑑定報告卷頁1第二級毒品大麻1盒(驗餘淨重:1.6064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AA80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514號卷第80頁2吸食器1組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113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新北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525號卷第6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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