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8年度除字第3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Z-0000000-0││1│173││├──┼───────────────┼──────────────┼────┼───┼────┼───┤│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7NZ-0000000-0││1│10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1│539││├──┼───────────────┼──────────────┼────┼───┼────┼───┤│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1│87││└──┴───────────────┴──────────────┴────┴───┴────┴───┘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