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明發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8年度除字第3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唐威餐飲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永春分│97年7月20日│25,000元│0000000││││ 孫世彬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