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7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75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肆仟零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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